印江檢察院從嚴打擊一起毒魚案
近日,印江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訴,因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邀約王某(另案處理)利用草銨膦農藥在印江自治縣峨嶺街道印江河皂角塘河段毒魚并使用粘網進行捕撈,后由胡某某將魚拿回家中魚塘飼養(yǎng)。次日清晨路人發(fā)現該河段有死魚后報警,公安機關先后將胡某某、王某抓獲到案。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三條第一款:在內陸水域,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三)在禁漁區(qū)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yè)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四)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yè)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檢察官提醒】
根據印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江自治縣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漁的通告》規(guī)定,全縣境內所有天然水域暫定為期十年的禁捕期,印江河泉水魚國家級水產資源保護區(qū)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其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胡某某多年從事漁業(yè)養(yǎng)殖活動,明知印江自治縣關于禁漁相關規(guī)定,仍然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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