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條小魚換來嚴重后果 夜晚電魚被起訴
今年是長江流域玉屏縣轄區(qū)內所有天然水域實施十年全面禁捕的第二年。2022年4月的22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易某某攜帶電魚設備,塑料口袋等工具到玉屏縣野雞坪村野雞河段自然水域電魚,非法捕撈水產品8尾,重量總計0.46千克,后被玉屏縣公安局皂角坪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近日玉屏縣檢察院對該起案件起訴至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
“沒想到電魚會對漁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嚴重損害,我自愿認罪認罰!”蔡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犯下的錯誤表示后悔。承辦檢察官考慮到二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其電捕魚的目的是供自己食用,無對外銷售牟利等動機,且在此次犯罪中蔡某某具體實施的電捕魚行為,易某某系提口袋跟隨蔡某某裝魚,在犯罪中發(fā)揮的作用相對較小,故對蔡某某提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對易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釋法:電魚、毒魚、炸魚,會造成漁業(yè)資源的嚴重破壞。電魚行為更是滅絕性的捕撈行為,沒有被電死的魚類即使僥幸逃脫,其性腺功能也會遭受損害喪失繁殖能力,被電擊致死的生物沉入水底腐爛變質污染水體,會導致水生態(tài)系統(tǒng)食物鏈遭受破壞。特別嚴重的會造成“死水”現(xiàn)象,導致魚蝦、藻類、浮游生物等水生物全部死亡。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希望廣大群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切莫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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