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
隨著互聯網技術在生活中的滲透,網絡侵權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網絡問題。常見的網絡侵權行為有哪些?民法典中關于網絡侵權又有哪些規(guī)定?
5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網絡暴力的法律規(guī)制”論壇,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博受邀參加,圍繞“民法典背景下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作主題發(fā)言,并就相關問題和與會的100余名法律碩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一起來回顧精彩內容 常見的網絡侵權行為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網絡中公開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2.在網絡上發(fā)表侮辱、誹謗等言語,侵犯權利人名譽,使得其社會評價降低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3.在網絡上公開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電話號碼、健康信息等個人信息的行為。 4.在網絡上公開他人私密活動、身體隱私的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特點 1.涉及平臺多、傳播速度快。 2.網絡放大性明顯,易引發(fā)廣泛社會關注和極端事件。 3.法律關系復雜,審理難度大。 為什么網絡侵權案件高發(fā) 1.人們的社會交往由傳統(tǒng)方式轉移為網絡方式,使網絡成為自我表達和情感宣泄的主要陣地。 2.網絡言論失范問題突出,部分網絡用戶網絡文明素養(yǎng)不足,法律意識淡薄。 3.在“飯圈文化”“粉絲經濟”影響下,青少年言語失范現象尤為突出。 4.互聯網平臺信息管理主體責任缺失,協同治理不足。 5.網絡言論傳播背后的流量黑灰產亟待整治。
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了法律對人格權的嚴格保護。民法典對于公民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的保護,都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諸多立法亮點,成為我們遭受網絡侵權后自我救濟的保護屏障。
絕對保護和永久保護
民法典建立了人格權請求制度,即民事主體在其人格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有權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超前保護
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人格權禁令。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該規(guī)定對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能有效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和擴大。
動態(tài)保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yè)、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動態(tài)系統(tǒng)論與傳統(tǒng)的構成要件論的最大區(qū)別在于,突破了構成要件論“全有全無”的單一原則。構成要件論認為,只有過錯、損害、行為的違法性、因果關系構成要件全部滿足時,侵權責任才能成立。而動態(tài)系統(tǒng)論認為,在判斷責任時,應當對所有的構成要件發(fā)揮的不同作用進行評價,針對影響因素的不同程度,來綜合考量認定責任。
網絡強國戰(zhàn)略是我國重大發(fā)展戰(zhàn)略,共筑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共建蓬勃發(fā)展的網絡文化是每一個網民的責任,應該秉持自尊自愛、健康平和、積極向上的心態(tài),依法上網、理性發(fā)聲,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環(huán)境。
來源:北京互聯網法院
責任編輯:金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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